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范文進
范銀英
洪福立即被繼承人范秀英之繼承人
洪悅翔即被繼承人范秀英之繼承人
洪智偉即被繼承人范秀英之繼承人
范鳳英
范秀芳
被代位人 范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辯論終結後,認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