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1年度,564號
CPEV,111,竹北簡,564,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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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范文進

范銀英

洪福立即被繼承人范秀英之繼承人


洪悅翔即被繼承人范秀英之繼承人


洪智偉即被繼承人范秀英之繼承人


范鳳英

范秀芳

被代位人 范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辯論終結後,認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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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