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1年度,541號
CPEV,111,竹北簡,541,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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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4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被
陳春蓮(即許桂森之繼承人)

許詩賢(即許桂森之繼承人)

許雅苓(即許桂森之繼承人)

許詩章(即許桂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桂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桂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許桂森於民國97年6月26日與原 告(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以GEO RGE & 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並約定借款利率依固 定年利率18.25%計算,惟如有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借 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時,被告同意延滯期間之利 率改依年利率20%計算,並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 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或信用卡之循環利率不 得超過年利率15%。詎許桂森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迄今尚 欠本金22萬9854元、已計未收利息3437元及帳務管理費200 元,合計23萬3491元未為清償。許桂森已於107年2月9日死 亡,由被告繼承上開債務,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不清楚許桂森生前的本件債務,也不清楚原告如 何計算出本件請求金額,但原告所提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條款變更約定書上的簽名是許桂森的字跡沒錯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宣告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 、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計息查詢、交易紀錄一覽表、繼承系 統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上開契約許桂森本人簽名之 真正及其等依法繼承許桂森之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再依原 告所列本金22萬9854元,加計107年10月14日至107年11月19 日期間14.75%利息34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及帳 務管理費200元,合計23萬3491元,堪信屬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許桂森遺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帳務管理 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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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