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1年度,537號
CPEV,111,竹北簡,537,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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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葉子欣
被 告 王大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
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振芳,嗣於訴訟進行中
,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俊智,原告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此有原告所提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等件附卷為憑(見本院簡字卷第33至39頁),經核與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向原告申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簽立
貸款契約書,約定於112年5月27日到期,及分期按月於每月
27日清償本息,利率按年息1.845%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給
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本金46,338元及利息繳納至111年1月27
日,即未再依約繳款,目前尚欠本金53,662元及上述利息,
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
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欄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㈡又被告另於111年6月23日向原告申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款100,000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
約定於113年6月23日到期,及分期按月於每月23日清償本息
,利率按年息1.845%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詎被告僅
繳納部分本金6,666元及利息繳納至111年2月23日,即未再
依約繳款,目前尚欠本金93,334元及上述利息,迭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
為此,另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
明欄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㈢綜上,爰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信 貸帳務延滯訊息等件為證(見本院促字卷第9至31頁)。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 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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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