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Benitez John Carlo Cleofe(中文名:特茲)
代 理 人 王雅雯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因聲請人為菲律賓籍移工, 又遭相對人超額執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居留證、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11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卷 宗核閱聲請人所為之請求,並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要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