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1年度,673號
CPEV,111,竹北小,673,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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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73號
原 告 彭壕裕
訴訟代理人 何淑卿
被 告 彭成佑


葉俊麟


徐靖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7號案件),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葉俊麟徐靖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彭成佑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承租新竹縣○○鄉○○ 路00號6樓11室套房居住,而被告葉俊麟於107年7月間起 即承租上址6樓27室套房居住,於109年8月間入監執行, 至109年12月26日出監後又返回27室套房居住,被告徐靖 雯於110年1月中旬某日透過被告葉俊麟結識被告彭成佑並 交往同住於11室套房。而被告彭成佑並無販售二手相機、 二手相機鏡頭之真意,仍以販售二手相機、二手鏡頭為詐 騙手法從事詐騙,與被告徐靖雯葉俊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被告彭成佑並 思以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科技)會員帳號購買 MyCard點數、以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弈樂科技)「 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遊戲帳號購買遊戲包,以淞果數位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淞果公司)會員帳號購買點卡、在數字科 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字科技)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



網交易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供被害人匯款,之後再轉點遊 戲幣供遊玩或低價售予幣商以取得現金,因申請智冠科技 、淞果公司會員帳戶或遊戲帳號需要驗證門號,除被告彭 成佑會向其友人借用門號驗證綁定外,被告徐靖雯提供其 母林玉霞申設之0000000000號門號、訴外人徐若彤提供向 他人購買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 號之SIM卡供被告彭成佑使用,另被告徐靖雯並提供其申 設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訴外人徐若彤提 供其申設之0000000000號門號、被告葉俊麟則提供門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供驗證綁定, 以此方式幫助被告彭成佑詐欺取財及洗錢。且除需門號申 請會員帳號外,在與幣商交易時,亦需實體帳戶供幣商匯 款,故訴外人徐若彤提供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葉俊麟提供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徐靖雯提供其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 幣商匯款,其中被告葉俊麟徐靖雯亦負責與幣商接洽, 被告葉俊麟徐靖雯並負責提款或轉帳交與被告彭成佑, 嗣被告彭成佑於110年5月19日見原告在DCView二手市場網 頁刊登徵求二手相機之訊息後,即利用通訊軟體MESSENGE R或LINE,以臉書暱稱「ALLEN」有所須之相機出售云云, 致使原告於110年5月19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宜蘭市○○路 0號之全家超商ATM轉帳新台幣(下同)2萬元至中信商銀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智冠科技會員帳戶購買MyCard 儲值2萬點,被告彭成佑再登入智冠科技會員帳號進行轉 點,將MyCard點數兌換遊戲幣至其所使用暱稱「恰哥哥」 等遊戲帳號,透過遊戲官網或幣商所購買遊戲幣則會儲值 或贈禮至被告彭成佑葉俊麟等人使用之上開遊戲帳號內 ,之後部分遊戲幣由被告彭成佑等人在遊戲中使用,部分 遊戲幣則會由被告葉俊麟或徐靖雯與林秀蓮曾麗卿、曾 安慈、王進吉戴偉翔陳建彰等幣商聯繫,以贈禮方式 將遊戲幣比例兌換為現金,於110年5月19日下午1時53分 許匯入2萬元至被告葉俊麟在湖口德盛郵局帳戶內,致使 原告受有財物上損害2萬元,為此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 所受之損害2萬元。
(二)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彭成佑到庭陳稱要等其出監後才有能力賠償,另被告葉



俊麟、徐靖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9 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6號刑事判 決附卷可稽,核與原告主張情節相符,復為被告彭成佑到庭 不否認確有詐騙原告行徑,而被告葉俊麟徐靖雯迄未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 院審酌,足認原告上開主張應與實情相符,堪予採信。(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 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亦為民法 第185條第1項、第2項著有明文。查被告間基於詐欺取財犯 意,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20,000元,經本院刑 事庭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3號、1 11年度金訴字第156號刑事案件認定被告彭成佑就此成立共 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十 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千元折算1日在 案,並經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刑事案件判決被告葉俊麟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二月,併科罰金1萬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千元折算1 日在案,被告徐靖雯幫助犯在案,有刑事判決附卷為憑。準 此,被告係共同不法詐取原告財物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甚明 ,且其上開共同詐欺取財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亦有相當 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20,000元,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三)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 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 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1月7 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翌日即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即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 ,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 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 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 裁判時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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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