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1年度,648號
CPEV,111,竹北小,648,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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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48號
原 告 豐功特餐飲娛樂

法定代理人 彭烱瑋
被 告 郭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烱瑋為原告豐功特餐飲娛樂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7日起訴,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之111年7 月7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彭烱瑋,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竹北小卷第23頁)。兩造迄今未 聲明承受訴訟,依首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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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