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東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4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東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東文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 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 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 國111年10月6日11時許起至同日13時許止,在其位在新竹縣 ○○鎮○○○路000巷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數瓶後,至同日14時許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基於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外出。嗣於同日14時25分許,駕駛上開 車輛行經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與中正南路口時,因駕駛車輛 未依號誌指示左轉彎,而為警在新竹縣竹東鎮中正南路123 巷口攔查,復經警發現其帶有明顯酒容酒意,乃供水予其漱 口後,於同日14時39分許,對黃東文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查獲。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黃東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警員徐麟儀於111年10月6日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 認單影本、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公共危險罪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影本、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111年8 月15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 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張 。
㈤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 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
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 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 。查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 於上開時間、地點飲用啤酒數瓶後,至111年10月6日14時許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前揭車輛上路,嗣因駕駛 車輛未依號誌指示左轉彎而為警攔查,復經警發現其帶有明 顯酒容酒意,乃供水予其漱口後,於同日14時39分許,對其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是以,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 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94年間因酒後駕車之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6號判決判 處罰金新臺幣1萬8,000元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頁)附卷可佐,此一論罪科刑 紀錄雖未構成累犯,然被告歷經前揭程序,應深知其行為之 不當,詎其仍不知戒慎其行,反再度輕忽而於飲用啤酒後, 仍駕駛上開車輛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區道路上,其行為當已 生相當之危險,其所為自應嚴正的予以非難;再酒後駕車行 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最近1次更係於111年1月28日 修正公佈、同年月30日施行,再度提高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 行之法定刑,被告自應知悉該等法令之規定,卻仍違犯刑律 ,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 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幸未肇生交通事故 ,暨其本案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等情,是 認其之犯罪情節確非屬最嚴重之情形,另衡諸被告自承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9頁,本 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