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11年度,244號
CPEM,111,竹北簡,244,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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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7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天民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林天民於民國111年4月1日晚間7時45分許,在新竹縣○○市 ○○街00號5樓公共通道,見羅靖淵將其所有之多肉植物盆 栽1盆(價值新臺幣1,400元)放置該處無人看管,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該盆栽,得手 後攜回新竹縣○○市○○○街00號9樓住處。嗣羅靖淵發現上開 盆栽遭竊後報警處理,林天民於111年4月14日中午某時許 將上開盆栽放回原處而返還予羅靖淵,經警調閱監視器錄 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靖淵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林天民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見偵卷第 6至7、19至20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羅靖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4至5頁) 。
(三)員警職務報告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 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現場照片2張、盆栽照片1張(見偵卷第3、11至13頁 )。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林天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 僅因一時心生貪念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 產權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法治觀念偏差,對於社會治安 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手段亦屬平和,且所竊取財 物已返還被害人,被害人所受損害非鉅,兼衡其碩士畢業 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科技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戒。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多肉 植物盆栽1盆,犯後已返還予告訴人,已如前述,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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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