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4號
KMDV,111,補,54,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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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趙文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其起訴程式未備,應予補正。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6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
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起訴狀
未載明何以被告未給付工程尾款、未依約負擔證照費(依契約似
不含罰金罰鍰,如有,為何非施作之原告負擔,卻應由被告負擔
,請說明)、未全額退還履約保證金之原委,應詳予說明,並提
出相關證據(含兩造間往來之全部函文,請依時序排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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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