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69號
KMDV,111,司促,1469,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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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王舒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9,533元,及自民
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300元,最高收取3個月,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王舒亭於100年6月20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
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
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300元,最高收取3個月。
㈢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
19,533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
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㈣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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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