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74號
KMDV,111,司促,1374,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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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務 人 姜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3,44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ZZZZ; &ZZZZ; 00000000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
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
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
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
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
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
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110年7月6日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
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證二),債權人於110年7月6日撥付勞
工紓困貸款10萬元予債務人,貸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係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
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並約定自撥
款日起,1個月為1期,前6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7期起按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債權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
書第1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
款借款約定書第18條第4款)。
㈢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
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
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
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㈣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9月5日,債權人前已於
111年11月15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證四),前開存證信函
由金門山外郵局於111年11月21日辦理招領通知時,債權人
之意思表示即已到達債務人發生催告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證五)。現催告期間已
過,債務人仍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所載之金額未償。
㈤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第20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㈥釋明文件: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二、勞工紓困線
上成立契約及借款約定書。三、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四、存
證信函。五、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六、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3,445元 姜亭宇 自111年9月6日起 至111年10月5日止 年息百分之1.845 自111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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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