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6號
KMDV,110,訴,86,2022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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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蔡清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追加原告 蔡佳穎(原名蔡程耘、蔡清先


蔡峻豪

蔡峻雄

蔡峻傑

簡文彥

蔡寶姿

蔡寶英

蔡小玲

被 告 蔡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適格之當事人。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 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前段、第2款、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614,104元與李翠雲之繼承 人公同共有,但未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當事人不適格, 且經本院曉諭補正數月,迄未補正。茲依上開規定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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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