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3號
KMDV,110,簡上,3,202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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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慧姈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黃詩琳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清雲
張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因漏未記載訴訟代理人鄭洋一律師黃詩琳律師,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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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