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7號
KMDM,111,金訴,17,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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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家睿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董子言



選任辯護人 吳佩雯律師
被 告 林運倉


選任辯護人 王文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學宇




楊家順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董家睿、董子言、林運倉、許學宇、楊家順(下稱 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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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