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50號
原 告 尤傳明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華君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占用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之約略面積(以平方公尺表示),乘以本年度公告現值,以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及提出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