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1067號
CCEV,111,潮補,1067,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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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蔡林月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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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