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1052號
CCEV,111,潮補,1052,2022121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文皇
訴訟代理人 潘淑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蕎伃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鍾蕎伃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400元,應繳裁判
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7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