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764號
原 告 林志享
被 告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王進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刑事訴
訟程序(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4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558元,及自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330 元由被告負擔878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167,5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9月1日9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由東往西方向沿屏東縣內埔鄉興南村昌宏 路(縣道屏98)行駛,至昌宏路與振興路交岔路口時,適有 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自左方駛入昌宏路,被告理應放 慢速度禮讓該大貨車,竟向左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欲超越 該大貨車。適有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 下稱A車)自對向行駛而來,雙方迎頭撞上,致原告之左肩 部、右足踝、下背脊等處挫傷,眼鏡、A車均毀損,受有醫 療費用34,000元、交通費5,580元、薪資損失34,800元、A車 修理費用108,217元、眼鏡毀損10,500元之損害,並請求精 神慰撫金1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93,0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就醫療費 用、交通費不爭執,車輛實際修復金額通常較估價單低,零 件應折舊,否認有眼鏡損害及薪資損失等語置辯。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 用單據、鈑噴估價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 交易字第246號案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 之醫療費用34,000元、交通費用5,580元,被告均不爭執, 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眼鏡損害10,500元部分,被告雖以前 詞置辯,但本院審酌原告確有配戴眼鏡,於事故時因發生撞 擊,造成眼鏡損毀並無不合理之處,並經原告提出眼鏡損毀 之照片、估價單為證,應認原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至原
告請求薪資損失部分,因原告自承為任職公司之負責人,實 際上並無薪資損失,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
三、至於A車修復費用部分,業據原告提出鈑噴估價單為證,被 告固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應賠償者為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損 害,與是否已經修復無涉,上開損害既經車廠檢查後予以估 價,被告亦未提出有何不可採信之處,應堪作為原告損害數 額之證明。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84年8月,迄本件 車禍發生時即110年9月1日,已使用26年1月,則零件扣除折 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528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 上無須折舊之鈑金、烤漆、工資等費用,原告請求之修復費 用67,478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另原告因本件 車禍事故受有前揭傷害,受有精神痛苦,堪可認定,依民法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 之損害。本院綜合審酌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身 份、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於本件所受傷勢、被告過失傷害 行為之態樣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應以50 ,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過高。從而,原告依據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 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除財物 損害部分外,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僅就財物損 害部分繳納裁判費1,330元,爰就此部分依兩造勝敗比例命 分別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5,267×0.369=16,704第1年折舊後價值 45,267-16,704=28,563第2年折舊值 28,563×0.369=10,540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563-10,540=18,023第3年折舊值 18,023×0.369=6,650第3年折舊後價值 18,023-6,650=11,373第4年折舊值 11,373×0.369=4,197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373-4,197=7,176第5年折舊值 7,176×0.369=2,648第5年折舊後價值 7,176-2,648=4,528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14年折舊值 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15年折舊值 0
第15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16年折舊值 0
第16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17年折舊值 0
第17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18年折舊值 0
第18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19年折舊值 0
第19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20年折舊值 0
第20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21年折舊值 0
第21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22年折舊值 0
第22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23年折舊值 0
第23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24年折舊值 0
第24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25年折舊值 0
第25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26年折舊值 0
第26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第27年折舊值 0
第27年折舊後價值 4,528-0=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