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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