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484號
CCEV,110,潮簡,484,2022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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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8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張賢文公

法定代理人 張修昌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 告 朱達明
訴訟代理人 朱桂珍
被 告 鄧達仁

鄧達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鄧達義

被 告 鄧達禮
商瑞
鄧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 上揭說明,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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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