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1年度,280號
SDEV,111,沙補,280,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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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盛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2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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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