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72號
原 告 許財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燈安、黃伯誠、黃詩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