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976號
原 告 陳譯霖
被 告 ESCOLTO IRENE CANETE (中文姓名:艾琳,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其所提「民事訴訟起訴狀」 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地址,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為菲律賓 籍移工,其工作地及居留地均位在新北市,有內政部移民署 於111年12月13日以移署資字第1110142186號函檢送居留資 料在卷可稽,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