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1年度,967號
SDEV,111,沙小,967,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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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967號
原 告 憶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華
訴訟代理人 謝蕎羽
被 告 湖曰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街00巷0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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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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