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111年度,1098號
SDEM,111,沙交簡,1098,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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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交簡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耿



被 告 陳徐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9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耿豪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徐愛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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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