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1001號
CDEV,111,橋補,1001,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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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流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
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
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25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本於其異議權得排除之利益為準即新臺幣(下同)207,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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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流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