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文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56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