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693號
TYEV,111,桃補,693,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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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93號
原告 徐慧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大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
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
15,000元核定之,至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訴訟上
之經濟目的同一,不另徵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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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