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5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謝彩嘉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建峰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2 月16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