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2209號
TYEV,111,桃簡,2209,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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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209號
原 告 葉妍伶
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 款、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上僅表明被 告為「甲○○」,惟未記載被告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月日,  ,地址亦僅記載「桃市桃區市中心B棟5樓最裡面」,以致本 院無從特定原告上開起訴的對象及確認其等當事人能力,核 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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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