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1601號
TYEV,111,桃簡,1601,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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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601號
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李德瑋
被 告 陳宏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5日,為購買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 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委託原告以新臺幣(下同)7 30萬元向賣方議價,並簽立買賣議價委託書(下稱系爭議價 委託書),約定期間為110年9月15日起至110年11月15日止 。而經原告居中斡旋議價,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即訴外人謝怡 楨同意以734 萬元之價格出售,原告並依與謝怡楨所簽訂之 不動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第3 條約定,願主動折讓服務費 4 萬元,則被告與謝怡楨就系爭房屋即成立買賣契約。詎料 ,被告竟拒買系爭房屋,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仍拒不履 約。為此,爰依系爭議價委託書第4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服務報酬146,000元(730 萬元×2%=14萬6,000元)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
  伊是委託原告用730 萬元向賣方議價,但原告的最後通知伊 標的價金為735 萬元,原告當時並未告知伊要減價以730 萬 元出售系爭房屋,所以兩造間對於以730 萬元購買系爭房屋 之意思表示並未一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



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 項、第345條定有 明文。又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固非要式行為 ,惟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必須一致,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 的物為其要素,價金及標的物,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茍 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見最 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1482號裁判要旨)。 ㈡本件被告於110年9月5日,為購買系爭房屋,委託原告以730 萬元向賣方議價,並簽立系爭議價委託書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系爭議價委託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則被告銷售金額既為734 萬元,未達被告要求之底價,何以 認系爭房屋買賣契約關於價金必要之點業已意思表示一致, 要非無疑。至原告固主張其與謝怡楨所簽訂之不動產一般委 託銷售契約書第3 條後段約定:「另如遇買方(即被告)出 價未達甲方(即謝怡楨)委託銷售價額,乙方(即原告)願 主動讓步甲方之服務費時,買賣亦視為成交」等語,以及11 0年9月12日LINE,惟被告並非上開契約當事人,則原告執此 向被告請求,即有誤解。況,復徵諸訴外人黃庭妍即原告公 司員工與被告太太間於110年9月10日之LINE對話截圖內容所 示:「(被告太太)730紙本為主。」、「(黃庭妍)通知 簽約的價格是735,730的話,真的沒辦法談」,以及110年9 月12日LINE對舌截圖內容:「(黃庭妍)范小姐,請問最後 您跟老公目前是哪個想法呢?」、同年9月13日對話內容: 「(被告太太)11.15在《再》簽約,給我們時間」等語(見 本院卷第37、38頁),依上開對話內容可知,原告公司員工 黃庭妍仍告知被告系爭房屋係以735萬元之價格出售,被告 並未同意系爭房屋前開價格,乃回復請求延至同年11月15日 再行簽約,而原告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仍無法證明已 與被告就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金為730萬元已互相表示意思一 致之情,足認被告辯稱系爭房屋買賣契約未成立乙節,應可 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系爭房屋買賣契約因買賣雙方未就買賣價金 之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自難謂契約確已成立,則原告主 張系爭房屋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並依系爭議價委託書第4 條 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4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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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