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1337號
TYEV,111,桃簡,1337,2022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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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亮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詩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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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