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救字,111年度,61號
TYEV,111,桃救,61,202212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謝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進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1 年度
桃簡字第20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車禍受傷而住院開刀,一個月無法 工作,且領有殘障補助、租屋補助,故聲請人無力負擔本件 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 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 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 要。經查,聲請人雖具狀主張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語 ,惟所提之診斷證明書、郵局存簿內頁、內政部營建署租金 補貼核定函,僅能證明聲請人受有傷害,並有領取殘障補助 、租屋補助,無法據以論斷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 費用,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前揭說明,其聲請核屬 無據。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