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2597號
TYEV,111,桃小,2597,202212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597號
原 告 杜星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唯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