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1173號
TYEV,111,桃小,1173,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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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117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鈺
被 告 林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期間(民國) 年息 違約金期間(民國) 年息 100,000元 自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1年2月3日起至111年8月2日止 0.1845% 自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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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