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1851號
TYEV,110,桃簡,1851,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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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51號
原 告 鄭陳淑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被告邱完妹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惟被告邱完妹於原告 起訴後之民國111年6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 果表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查明補正被告邱完妹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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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