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1679號
TYEV,110,桃簡,1679,20221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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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
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 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 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確認所有權存在訴訟,上訴人已同 意免除發票稅金中之新臺幣10,000元,認為已承擔系爭訴訟 之作業疏失,不應再負擔該訴訟之二分之一訴訟費用云云。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針對原判決有關訴訟費用之裁判 聲明不服,並未對確認所有權存在之本案判決提起上訴,揆 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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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