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2293號
TYEV,110,桃小,2293,2022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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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俊卿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天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46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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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