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58號
原 告 黃玉鈴
被 告 葉昶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 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 明細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 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