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周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547號返還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267 元,及自民國106 年12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8,267 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56,030 元,及自民國106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具狀撤回起訴狀主張之關 於門號「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號部分之費 用請求【原告陳報係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此部分資 料有誤,故先撤回,待資料齊備後,再另訴請求】,並將訴 之聲明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8,267 元,及自106 年12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核 原告主張之基礎事實同一,而屬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與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3 年11月20日起陸續向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0985
000000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使用。詎被告未依約 繳費,尚欠電信費用及加值服務費、專案補貼款共118,267 元,嗣遠傳電信於106 年12月12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原告, 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與通知。爰依電信服 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 明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4G)、遠傳電信行動寬頻業 務服務契約、被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電信費帳單等件 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 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綜合上述證據調查之結果 及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故原告依電信服務 契約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 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 項後段之 金額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