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1年度,643號
SYEV,111,營小,643,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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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64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林滄堯
被 告 林秀峰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小字第643 號(111 年度營小調字第43
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
1 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930 元,及自民國111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93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本件起訴時請求之修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2,562元 ,包含零件費用18,812元、工資33,750元;經原告於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減縮零件費用為折舊後之金額4,180 元,修理費 用總額減縮為37,930元,前開折舊後金額經本院核算確認無 訛。
二、依本件事故發生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而倒車不甚碰撞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系爭保車),致受有前述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且因系爭保車之駕駛人無違反注意義務之情形,被告 之肇事責任應屬全責,爰判決如上。
三、檢附起訴狀為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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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