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1年度,509號
SYEV,111,營小,509,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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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509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訴訟代理人 許大江
被 告 劉飛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之期間,尚有應調查之事
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6日上午10時35
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就下列事項為說明,並將繕本
逕送達被告(應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
 1.原告補正狀主張被告應給付108年1月至111年3月之管理費共
計5,850元,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所有103號房屋建物登記
謄本所載,被告係於109年10月5日始登記為該建物之所有權
人,何以自108年1月即應給付管理費?如有其他請求權依據
,應儘速補正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2.提出被告應給付管理費及所得請求遲延利息金額詳細計算明
細及依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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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