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滾秀屏
王士修
王容慈
王孟君
康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滾秀屏、王士修、王容慈、王孟君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10元,惟
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康福全本件上訴利益為2萬元(即於原審請求「信譽
賠償」之金額),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且上訴
人康福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7項規定,同時繳納6
萬1,000元【計算式:罰鍰6萬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6萬
1,000元】預供擔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康福全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6萬2,50
0元【計算式:6萬1,000元+1,500元=6萬2,500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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