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目釐清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11年度,170號
PCEV,111,板簡調,170,2022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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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威鴻、張翎馨、黃鐸間請求帳目釐清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調解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帳目釐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 之聲明(應具體、明確、特定),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該裁定已於111 年12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 送達證書、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調解 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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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