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11年度,165號
PCEV,111,板簡調,165,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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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洪碩聰

相 對 人 宋清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 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八德區,「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號5樓」於起訴時已非被告之住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遷徙紀錄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復資料 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 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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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