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林翌傑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王禹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英治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謝遜忠(已歿,原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黃陳花柔(已歿,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及其戶籍謄本。
二、對被告謝遜忠、被告黃陳花柔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