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783號
PCEV,111,板簡,2783,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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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78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被 告 林謚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本於民國109年、110年借據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有 所請求而涉訟,其中109年借據固有合意管轄約定,但110年 借據則無,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基隆市,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可查,本院就110年借據之訴並無管轄權,但 剔除110年借據之訴後,109年借據之訴標的金額則為小額事 件,依法亦無適用合意管轄約定之餘地,則本件全部訴訟應 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臺北 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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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