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779號
PCEV,111,板簡,2779,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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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779號
原 告 廖亭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輝煌輝煌優質機車廣場店間車輛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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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