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773號
原 告 陳龍皇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語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