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497號
PCEV,111,板簡,2497,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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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4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信助
被 告 睡飽飽早餐店藍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366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睡飽飽早餐店藍宇政為資金周轉需要 ,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向原告申貸乙筆借款額度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依原 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005%,目前為年息2.22%,倘 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内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簽立借據、授信约定書及連帶保證書為 證,詎料被告自111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原 告多次催繳,惟迄今仍置之不理或躲匿無蹤,有催告通知函 可稽,另有中小信用保證基金通知,於他單位通報發生逾期 ,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約已喪失期限 利益,應立即清償本借款」。被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原告業據其提出借據、授 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 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 畢,依約即有清償借款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義務,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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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